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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1 20:56:44 股吧网页版
东方环宇: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环宇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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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
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新
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现场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
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根据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决议,以及贵公司 2026 年 4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新疆

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会通知》《临时提案公告》中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四)经本所律师见证,贵公司于2026年5月11日上午11:30在新疆昌吉市延安北路198号26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明先生主持。
(五)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临时提案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1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132,456,086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69.94%。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统计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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