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重大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信息传递制度。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重大信息归集、管理的日常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的汇报义务,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分支机构,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熟悉或者应当最
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信息送达;
(二)准确性原则:应根据事实制作信息,不得含糊其辞或加入主观臆测;
(三)完整性原则:为了提高决策质量,信息中对发生事件的描述应连贯、完整。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本部及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规定的“重大事件”;
(三)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债权、债务重组;
(8)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3)、(4)项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净额超过 1,0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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