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9 16:11:23 股吧网页版
中源家居: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保障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公司运作效率,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除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董事会秘书还应当遵守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公司部门经理及控股子公司经理是围绕经理班子开展日常经营工作的公司骨干经营团队。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离任必须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与权利

第九条 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将具体工作划分为不同的管理范围,授权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积极、有效地行使总经理赋予的职权,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履行职责,向总经理汇报工作。

第十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投资项目,总经理有权代表公司签署相关合同,有权决定项目所需的资金运用;

(九)在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通过的公司年度额度范围内,审批公司生产经营涉及的金融机构融资事项,有权代表公司签署融资相关合同;

(十)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审议批准公司的日常经营合同;

(十一)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批准的权限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事项。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