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
务负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健全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信
息、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
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
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管理和资本运营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三)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十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十二)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核算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
(二)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五)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防患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六)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七)负责拟订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