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防范和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对外担保监管指引》”)及《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他人的担保,以及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等。本制度所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公司为自身债务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任何人无权擅自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同样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分为以下几类:
(一)对全资子公司担保: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可以采用额度管理,担保额度经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后授权董事会执行,免于办理反担保等手续。
(二)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原则上应按照在被担保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即单笔最高担保额以被担保企业的该笔担保总量与股权比例的乘积为限;若提供全额担保,应由其他股东、被担保企业或第三人提供反担保。
(三)对参股企业担保:公司对参股公司原则上不提供对外担保,如因特殊原因需提供对外担保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外担保应理由充分,协商一致,明确还款来源,风险控制得当,不得为无产权或业务关系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
2.担保金额应以担保融资额与持股比例的乘数为限,禁止超过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担保额度超过出资金额的部分,必须约定反担保,反担保不能有效覆盖担保风险的,一律不得提供担保。
3.参股企业的其他股东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时,反担保金额应以担保融资额与持股比例的乘数为限,不得超过持股比例提供反担保。
(四)对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担保:公司不得对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被担保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担保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担保人担保制度规定;
(三)为购买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项目担保;
(四)被担保人为民营企业、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
(五)被担保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七)被担保人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八)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发生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按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九)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不能实施控制的企业提供贷款时,同时再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
(十)其他可能影响可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一般要求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十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公司向合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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