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与公
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制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的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公司拟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应用的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基础上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时需同步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六条 相关业务部门及子公司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并附上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签署的保密承
诺,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办公室并经董事会办公室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第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可以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八条 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
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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