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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8:56:44 股吧网页版
七一二: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相关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会秘书授权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未经董事会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进行泄露、传递、报道,或作出明示或暗示性的说明。因生产经营、宣传报道等需要对外传递、披露相关信息、文件的,应当提前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 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个人。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 公司信息化看板授权人员;

(六)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
作人员;

(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1),及时、完整地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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