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30 19:01:43 股吧网页版
七一二: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的规范性,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期间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发布。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有权向公司要求报送信息的特定单位所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所涉单位、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应按公司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并做好内部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信息公开发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在年报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 公司依据国资监管、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需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财务数据资料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予以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制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
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负责对外报送相关信息的人员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及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告知本制度第十二至十五条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章制度或另行补充文件办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