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设置及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
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
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七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
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
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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