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选聘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任原则:按岗位的职责、价值、任职资格等因素,确定各个岗位的薪酬标准,岗位变动,则薪酬随之变动;
(二)绩效原则:体现薪酬标准与业绩考核相挂钩,个人收入与公司效益相结合的目标相符;
(三)激励原则:根据市场竞争环境及公司的发展目标,采用积极的、多样的、有效的激励方式以激发工作热情,保障公司目标的实现;
(四)竞争原则:公司薪酬水平要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保证薪酬体系与相同及相关行业接轨,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保证薪酬水平在外部市场中具有竞争力。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标准并组织绩效评价;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及绩效考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津贴构成、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不参与公司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职责和行业薪酬水平等确定;绩效薪酬以公司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基础,依据其考核情况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 公司实行中长期激励机制,对企业发展过程中做出持续性重要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长期回报和奖励,中长期激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
第四章 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酬发放相关管理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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