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制度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正确把握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首发办法》《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和规范。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九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在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时遭受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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