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
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具有《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的独立性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四)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国证监会《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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