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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8 17:55:02 股吧网页版
良品铺子:良品铺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主要包括:

1.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2.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
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3.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发行公司债券刊登的募集说明书、配
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等;
4.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
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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