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
权限,规范股东会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会会议的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审议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的除外)金额在
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重大交易(含对外投资)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以及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上述规定。
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条规定标准,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提供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提供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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