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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6:09:14 股吧网页版
*ST天择: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事前报备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事前报备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以下统称“特定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以及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公司 A 股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 《公司章程》 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
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减持行为主要包括:

(一)大股东减持,即大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特定股东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获得的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获得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定股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适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条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七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敏感期间、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及减持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证券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主要亲属买卖股票的事前报备工作,定期检查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将其买卖意向提前 2 个交易日填写《买卖公司股票问询
函》,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问询函包括买卖股票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买卖时间、买卖数量。

第十四条 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以下报告义务:
(1)通过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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