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规范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 2 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 3 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董事会
秘书办公室、证券部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 4 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
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
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
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 5 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4)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5)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6)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 6 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 7 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 8 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
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1)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
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2)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3)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4)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
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 9 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
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
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 10 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
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 11 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1)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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