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2-06 17:03:45 股吧网页版
鸣志电器: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7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二月修订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避汇率波动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控制经营风
险,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同时规范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求,为防
范和规避外汇汇率、利率风险,在境内外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办理相应 外汇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其他货币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 利率掉期、外汇掉期、组合收支产品中配套的相应外汇衍生品等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外汇衍生品业务由公司统筹规划,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 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
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
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
目的。公司不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从事外汇
衍生品投机。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境内外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单位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董
事会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在报董事会审批前应当得到公司总裁的同意。

第十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公司章
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可授权公司总裁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授权总裁或其他被授权人负责签署业务项下相关协议及文件。总裁可以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在其权限范围内将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事宜转授权给其他人。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