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7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二月修订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避汇率波动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控制经营风
险,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同时规范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求,为防
范和规避外汇汇率、利率风险,在境内外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办理相应 外汇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其他货币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 利率掉期、外汇掉期、组合收支产品中配套的相应外汇衍生品等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外汇衍生品业务由公司统筹规划,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 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
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
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
目的。公司不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从事外汇
衍生品投机。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境内外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单位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董
事会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在报董事会审批前应当得到公司总裁的同意。
第十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公司章
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可授权公司总裁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授权总裁或其他被授权人负责签署业务项下相关协议及文件。总裁可以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在其权限范围内将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事宜转授权给其他人。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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