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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4 19:39:10 股吧网页版
鸣志电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5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按年支付,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

(二)外部董事:指由股东委派,且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亦不享受社保待遇等;

(三)内部董事:指公司董事长以及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标准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内容执行。

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外部或内部董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价值、职责范围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等指标核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评价标准、程序、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结合公司年度经营效益实现情况及个人业绩完成情况核定,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调整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应当根据公司总体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按照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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