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7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6 年 6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负责公司股东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
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3 次以上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
(三)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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