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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09 16:56:01 股吧网页版
仙鹤股份: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10


证券代码:603733 证券简称:仙鹤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2

债券代码:113632 债券简称:鹤21转债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明龙先生于2026年4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60010号)。因涉嫌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王明龙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4日披露的《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2026年5月29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明龙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1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30日披露的《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

2026年6月9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明龙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王明龙,男,1968年9月出生,住址: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王村6-10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明龙短线交易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鹤股份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王明龙为仙鹤股份实际控制人之一,于2015年11月20日至2025年12月30日期间任公司董事。汤某发系王明龙朋友。2020年11月27日至2025年11月14日期间,王明龙利用汤某发证券账户累计买入“仙鹤股份”股票1,528,600股,成交金额37,673,190.50元;累计卖出“仙鹤股份”股票1,450,100股,成交金额35,074,181.19元,存在将持有的“仙鹤股份”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明龙作为仙鹤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

对王明龙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项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明龙先生个人,其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会对公司董事会运作及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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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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