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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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8 号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仙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鹤控股”或“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关于本次增持的相关文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本次增持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仙鹤控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浙江仙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800323439958R
注册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 310 号 201-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敏文
注册资本 30,00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一般项目: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
(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未
经营范围 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
客理财等金融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无固定期限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下列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仙鹤控股系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自身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是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9 日披露的《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股份计划暨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本次增持前仙鹤控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540,000,000 股,占公司公告时总股本的76.49%;仙鹤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52,539,700 股,占公司公告时总股本的 78.27%。
(二)本次增持股份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9 日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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