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程序......5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9
第四章 附 则......10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等;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形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1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三)款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五条 关联交易价格,按照以下定价原则和方法确定:
(一)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价;
(二)若无国家规定价,则可比照市场价;
(三)若无市场价,则为推定价(即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构成定价);
(四)双方协议价,即双方同意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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