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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5 20:25:27 股吧网页版
日辰股份: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6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常的利益。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
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公司应在前述期限内(即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若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结果情况。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增持公司股份前拟自愿提前披露增持

计划的,应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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