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
年度报告书
上市公司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华佳
保荐代表人 杜佳民
联系方式 0571-87903239
联系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201 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69 号)核准,浙江大元泵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元泵业”、“发行人”、“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公
开发行了 45 万手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大元转债”、“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4.50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61.27 万元(不含税金额)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44,438.73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
信会师报字〔2022〕ZF11366 号《验证报告》。本次大元转债于 2023 年 1 月 4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保荐机构”或“浙商证券”)担任大元泵业 2022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1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
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协议,协议已明确了双方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
3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披露。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
4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当事人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
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违背承诺等事项。
告。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5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上市公司业务情况,对上市公司开
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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