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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0 19:17:01 股吧网页版
秦安股份:秦安股份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1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饶亦然等12方(以下简称“交易对方”)购买安徽亦高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99%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对照标的资产实际情况并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论证后,公司董事会审慎判断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99%股权,标的公司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已在《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标的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交易对方已出具《关于拟出售资产权属清晰且不存在纠纷之承诺函》,承诺其已依法履行对标的公司的出资义务,出资真实,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标的公司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所列明的各项要求。

特此说明。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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