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1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致: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海天股份)委托,担任海天股份拟通过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贺利氏光伏银浆事业部,贺利氏光伏银浆事业部资产包括贺利氏(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利氏中国)持有的贺利氏光伏(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利氏光伏)100%股权与贺利氏中国持有的对贺利氏光伏的债权、贺利氏光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科技)100%股权以及 Heraeus
Materials Singapore Pte. Ltd.(以下简称 HMSL)持有的 Heraeus Photovoltaics
Singapore Pte. Ltd.(以下简称 HPSL)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交易事宜,本所已出具《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现本所就本次交易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前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报告期指 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所用名称之简称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如下承诺:
1.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全部资料;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材料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天股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海天股份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海天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交易协议、《重大资产购买预案》《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及海天股份出具的说明,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本次交易的方案概述
上市公司拟通过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贺利氏中国持有的贺利氏光伏100%股权和光伏科技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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