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义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授权董事会秘书具体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授权,无权擅自对外披露本管理制度所包括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九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管理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监督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议批准拟披露的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所有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董事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三)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本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进行调查并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对本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非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改进。
(二)审计委员会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应完善重大信息报告体系建设;
(三)应加强对未公开信息和内部信息知情人员的管理;
(四)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信息披露事宜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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