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章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职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章 与中介机构的沟通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八章 档案管理及培训
第九章 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1.3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的范围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
1.5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1.6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7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1.8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证监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1.10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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