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证券投资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公司资金运作效率,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具体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及控股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注重风险,保证资金的运行安全。
第二章 账户管理及资金管理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采用一次授权循环使用的模式,授权金额和投资范围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授权额度时未触及上述(一)或者(二)标准,交易过程中,预计证券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预计证券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除了上述规定及本制度其他章节规定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证券投资事项外,其他证券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五)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六)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八条 公司开户、转户、销户需经董事长批准。公司开户券商原则上应选
择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核的创新类或规范类券商。
第九条 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门每季度末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章 投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三条 除董事会或股东会另有决议外,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证券投资的实施工作由董事长统一领导;
(二)在证券投资事项按本管理规定的内容经有权机构批准后,由公司财务总监会同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董事长指定的其他人员,共同拟订具体的投资操作方案和计划;
(三)投资方案和计划制订完成后,报董事长审查;
(四)投资方案和计划经董事长审查后,由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分别组织本中心工作人员,严格按已制订的投资方案和计划进行相关的操作;
(五)证券投资事项过程中,每周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均应向董事长汇报相关投资事项和进展情况,发生可能对投资事项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