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合理,充分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等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的基本原则,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准确、全面识别公司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重点审议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和合规性,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监督、审核、检查,并根据《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
董事长负责推动关联交易管理的有效实施,协调各部门配合关联交易委员会开展工作,督促落实董事会关于关联交易的决议。
关联交易委员会下设关联交易工作组,作为非常设的执行协调机构,由董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中心、运营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和证券事务中心选派人员组成,具体承担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职责,并向关联交易委员会报告并接受其指导。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多层嵌套、第三方过账、名义代垫、体外循环等方式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二章 关联人的定义及管理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前
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前
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每年第一季度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关联交易工作组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报送的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后 24 小时内向公司关联交易工作组报送。
第十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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