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浙江中马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中马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提高决策效率,实现对内、外部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内、外部财务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保证审计委员会规范、有效的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中马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其中至少有 1
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
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一届董事会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职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 3 名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在达到规定的人数的 2/3 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规则及其实施;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委员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承担公司的财务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的建议,在没有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认为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不当的情形下,董事会应采纳审计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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