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度-2027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建立起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度-2027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和融资环境等方面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可预期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积极、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从而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5 年度-2027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或者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 或者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 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分配周期
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公司在年度中期进行分配利润的,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依职权制订并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当年度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不存在本章程规定的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审计情况拟定年度股利分配议案, 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