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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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6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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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光电”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决策与信息披露程序:
1、2023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6月26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公司随即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3年6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事宜进行了核实。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完成了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工作,于2023年8月22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4、2024年5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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