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情况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10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情况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光电”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决策与信息披露程序:
1、2025年7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
2、2025年7月2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0),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在约定的申报时间内,无债权人申报债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如下:
1、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管理办法》和《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对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82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