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重要参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7、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对外财务资助”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
公司发生本条所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但是,已经履行过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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