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切实保证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等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和公司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其之间组建的全资公司)和控股(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下属单位”)。
第三条 公司的参股单位可参照本制度实施内部审计。
第四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经济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内部内审部门依法独立监督和评价各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为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现经济目标提供保证和咨询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 内部内审部门应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坚持审计、帮助、促进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七条 各下属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内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配合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情况及需要布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具体负责履行审计职责,依法对各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监督,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第九条 内审部应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各下属单位根据需要应配专职或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向公司总部内审部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内审部门负责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聘任、解聘,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高的审计、会计、工程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济、法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取得和聘任,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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