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进行的各种形式的股权(含股票)
和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投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出售或其他方
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应依法行使股东职权,促使子公司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
其对外投资。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计价方式、账务处理等应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
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对外投资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
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
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
况,提出调整建议,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修订。
第八条 公司企划部牵头编制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
负责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效益评估。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做好公司对外投资的
收益管理。对外投资收益应及时返回本公司账户。财务部要及时掌
握各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风险、投资回收等进
行评价考核并向公司决策层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进行审计,以及对对外投资进行
定期审计,并向公司提交报告。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按照如下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一) 公司单项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须经股东会审批。
(二) 公司单项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
批。
(三) 除前述第(一)、(二)项规定外,对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内的
投资,可由董事会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的投资总额,董事长可审
批单项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不
含)以下的具体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公司章
程》和《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项目分次投资的,以其累计数计
算对外投资的数额。
第十四条 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投资的交易金额应以审计或评估
值为作价依据或作价的参考依据的,公司应聘请符合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出具专业意见或书面报告。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总经理组织项目负责部门
编制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
后,由该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其工作规则规定的会议召开、表
决等程序,对对外投资的议案进行审议。与会委员应认真考虑可行
性研究报告的可靠性、真实性、客观性,在对投资方案进行充分的
技术、经济以及财务分析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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