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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22 17:52:21 股吧网页版
国晟科技: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23


证券代码:603778 证券简称:国晟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6-057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晟科技”)控股股东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晟能源”)与原股东杨静因股份转让事宜产
生纠纷,双方经过协商,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签署《和解协议》并提交上海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国际仲裁委”)。2026年 6 月 17 日,上海国际仲裁委出具了《<关于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2023.8.9)及<证券质押合同>(2026.5.12)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上国仲(2026)第 1402 号),本案正式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历史股份转让交易背景及股份质押情况

2023 年 8 月 9 日,公司控股股东国晟能源与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全
福、杨静签署了《关于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国晟能源以7.78 元/股的价格受让杨静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 56,867,255 股,占当时公
司总股本的 8.85%,转让总价款 44,242.72 万元。2023 年 9 月 7 日,股份过户登
记手续已完成,国晟能源持有公司 108,295,827 股股份,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16.85%,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2023 年 9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1、临 2023-088)。

2026 年 5 月 13 日,公司收到国晟能源的通知,国晟能源尚有 14,800 万元股
权转让款未支付给杨静,国晟能源将持有的公司 2,60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94%)质押给杨静为上述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6-042)。

二、双方《和解协议》签订情况

2026 年 6 月 15 日,国晟能源(乙方)与杨静(甲方)签订了《和解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双方确认

1、乙方应在 2026 年 6 月 26 日前向甲方支付欠付的股份转让款人民币
148,000,000 元;

2、乙方应在 2026 年 6 月 26 日前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
38,702,700 元;

3、乙方应在2026年6月26日前向甲方支付按股份转让总价款的30%的20%计算的违约金人民币 26,545,634.63 元。

前述 1、2、3 项合计人民币 213,248,334.63 元;如乙方在 2026 年 6 月 26 日
之前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前述款项,则甲方同意豁免前述第 2 项中乙方 2026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26 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乙方未按期足额支付
任何一笔款项,逾期付款违约金不予豁免且应持续计算至前述款项全部实际付清之日。

第二条 确认甲方对乙方持有并质押给甲方的国晟科技 2,600 万股股份享有
质权,并有权就该股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请求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乙方应当依照裁决书写明的期限履行仲裁裁决,裁决书未写明履行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乙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甲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杨静

被申请人: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请人仲裁请求

1、申请裁决被申请人国晟能源向申请人杨静支付欠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148,000,000 元;

2、申请裁决被申请人国晟能源向申请人杨静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
38,702,700 元(暂计算 2026 年 5 月 31 日,应计算至股份转让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3、申请裁决被申请人国晟能源按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30%的 20%向申请人杨静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6,545,634.63 元。

4、申请裁决确认第一申请人杨静对被申请人国晟能源持有并质押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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