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4
证券代码:603778 证券简称:国晟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6-058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除已披露的诉
讼、仲裁外,累计诉讼、仲裁新增涉案金额为 4,540.8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61%。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的最终结果存
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江苏国晟世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乾景睿科新能源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6)苏 0305 民初 3193 号)。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西华蓝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苏国晟世安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乾景睿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三: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江苏绿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山公司”)
(二)诉讼案件基本事实
2024 年 5 月 7 日,原告、被告一及第三人绿山公司共同签订了编号为 NY-
SC20240430-01 的《江苏国晟世安能源动力系统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能效益分享型)》(以下简称“《节能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节能投资方,绿山公司作为节能服务公司,为被告一的能源动力系统提供综合节能改造及运营服务,节能效益分享期为 8 年,并明确约定了节能效益的计算、分享比例及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及绿山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相关节能设备软件系统于 2024
年 11 月改造完成并投入运行,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通过分部验收,并于 2025
年 1 月完成全部竣工验收。2025 年 8 月 29 日,经三方共同测试并盖章确认,项
目冬季、过渡季、夏季的节能(费)率均已达标。根据《节能合同》第 2.7 条关
于保底能耗的约定及第 5.5.2 条关于支付方式的规定,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11
月第一个效益分享年度的节能收益为 2,418,352.32 元,2025 年 12 月至 2026 年 2
月节能收益分成款应为 73,594.60 元。被告一仅在 2025 年 9 月 30 日支付了
116,628.50 元,余款 2,375,318.42 元至今未付。
(三)诉讼请求内容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拖欠的节能效益收益分成款2,375,318.42 元以及相应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 2,375,318.42 元为基数,从
起诉之日即 2026 年 5 月 8 日开始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2、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所签订的《节能合同》已解
除,并确认解除日期为 2026 年 5 月 7 日;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合同解除造成的设备及软件采购安装工程投资损失 11,000,000.00 元、第一年运维费损失 220,000.00 元,以及相应贷款利息损失 503,272.10 元;
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支付的律师费损失 60,000.00 元;
5、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 2,956,823.46 元;
6、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分别在各自未足额缴纳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在上述诉讼请求中所负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7、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以及鉴定评估费(若有)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合理费用。
以上各项诉请合计 17,055,413.98 元。
二、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除已披露的诉
讼、仲裁外,累计新增诉讼、仲裁金额为 4,540.83 万元(含本次),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61%。具体如下:
序 原告 被告 案号 案由 金额 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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