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1
证券代码:603778 证券简称:国晟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6-060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除已披露的诉
讼、仲裁外,累计诉讼、仲裁新增涉案金额为 8,214.6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6.42%。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的最终结果存
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安徽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6)皖1802 民初 6289 号)。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宏润泰阳(宣城)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一:安徽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乾景睿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三: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安徽省盛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签订《光伏组件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
向被告一供货约 100MW 光伏组件。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一共同确认了投产
计划,约定原告应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前完成 100MW 的生产。截至起诉之日,
原告已实际产出组件 74.3MW,其中已向被告一发货 22.5MW,目前尚有51.82MW 组件存放于原告仓库,等待被告一提货。
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一仍拖欠已交付组件的到期货款人民币 8,772,192 元、未提货部分组件的货款人民币 36,378,180.54 元、未生产部分组件的直接损失人民币 797,488.73 元、逾期提货导致的仓储费用人民币 20,139.96 元(占用面积为4997.5088 平方米,参照原告所在地同类仓库市场租金水平(9.3 元/平方米/月)
计算损失,暂计至 2026 年 5 月 8 日,金额为 20,139.96 元)。
被告二、被告三系被告一的股东,认缴出资额分别为 17,850 万元、17,150 万
元,但未实际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就被告一不能清偿的债务,被告二、被告三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四就被告一的债务,提供最高担保金额为 39,000,257.40 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内容
1、判令被告一继续履行双方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签订的《光伏组件采购合
同》中关于已发货 22.5MW 及已生产待提货 51.82MW 部分;确认该合同中关于剩余 25.7MW 未生产组件部分于起诉之日解除;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已发货 22.5MW 组件的剩余 50%验收款,计
人民币 8,772,192.00 元;
3、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待提货 51.82MW 组件的 90%货款(含 40%
提货款及 50%验收款),计人民币 36,378,180.54 元,并完成该批组件的全部自提。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及逾期提货违约金(以被告一应付未付的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各笔款项应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
之日止,暂计至 2026 年 5 月 8 日为人民币 47,291.63 元);
5、判令被告一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 797,488.73 元,包括:(1)为剩余 25.7MW 未生产组件所采购的定制化材料损失,计人民币 515,488.73 元;
(2)因被告一违约导致提前停产而产生的制造成本损失,计人民币 282,000.00
元;
6、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仓储占用损失,计人民币 20,139.96 元(按 9.3 元
/平方米/月,以实际占用面积 4,997.5088 平方米,自 2026 年 4 月 26 日起至实际
提货之日止,暂记至 2026 年 5 月 8 日为 20,139.96 元);
(以上暂合计为 46,015,292.86 元)
7、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在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本息范围内,
对被告一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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