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2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应当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一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离任将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或者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拟离任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委员提出离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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