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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国晟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2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披露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将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报刊和互联网站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上述定义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和交易所备案。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办法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规定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三)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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