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2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维护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公司在日常交易及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等需为自身提供的抵押或质押等担保事项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对外提供担保,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由董事会办公室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担保组织分工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内部任何部门、分公司及包括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任何人均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按照管理权限,需要报股东会批准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后,再报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务的日常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称“担保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担保的受理、调查、跟踪、分析、报告等工作。担保业务管理部门在办理对外担保时须经公司法律部门或法律顾问对担保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以及在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法律协助。如需要其他部门协助,其他部门应予协助。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担保原则与范围
第十条 提供对外担保应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坚持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的原则。原则上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严禁对属于以下情况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的;
(二)担保申请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担保申请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担保申请人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担保申请人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第十二条 原则上公司不以抵押、质押方式对外提供担保,且信用担保形式应为一般保证。
第四章 担保申请受理及调查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担保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担保申请,并对担保申请人提出的担保申请进行初步评价和审核。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向公司担保业务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担保申请书;
(二)被担保人的企业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核查原件);
(三)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有关资信及履约能力等证明文件;
(四)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五)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六)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评价报告等(如适用);
(七)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 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
(三)被担保人的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如适用);
(四)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五)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六)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七)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方式及来源的说明;
(八)反担保方案(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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