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0
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0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017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2018 年-2019 年
期间公司发生了违规担保,涉及借款本金 25,068 万元,
2021 年公司根据法院生效判决承担了赔偿责任,其中对
余下未进入诉讼程序的违规担保 3390 万元,已全额计
提了损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2021-025 号公告)。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未诉的违规担保已诉至法院。本
案尚未开庭,最终实际影响以审理结果为准。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宋林
被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借款人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处的兴银烟借字 2019-092 号(本
金 950 万元)、2019-097 号(本金 1950 万元)、2019-107 号
(本金 490 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 30%的补充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民事起诉状的相关内容:
2019 年 5 月 20 日,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
口酿酒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烟台分行”)签订了编号兴银烟借字 2019-092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龙口酿酒公司向兴业银行烟台分行借款 950万元;2019 年 6 月 5日,龙口酿酒公司与兴业银行烟台分行签订了编号兴银烟借字 2019-097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龙
口酿酒公司向兴业银行烟台分行借款 1950 万元;2019 年 6 月
24 日,龙口酿酒公司与兴业银行烟台分行签订了编号兴银烟借字 2019-107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龙口酿酒公司向兴业银行烟台分行借款 490 万元。
2021 年 9 月 28 日,兴业银行烟台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对龙口市酿酒公司的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信达资产。2024 年 7 月 4日,信达资产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将对龙口市酿酒公司的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利一并转给原告。
因被告与兴业银行烟台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应对借款人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处的兴银烟借字 2019-092 号、2019-097 号、2019-107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 30%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18 年-2019 年期间公司发生了违规担保,涉及借款本
金 25,068 万元,2021 年公司根据法院生效判决承担了赔偿责任,其中对余下未进入诉讼程序的违规担保 3390 万元,已全额计提
了损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的编号:2021-025 号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未诉的违规担保已诉至法院。本案尚未开庭,最终实际影响以审理结果为准。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积极着手应诉准备工作。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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