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5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和《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
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
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
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的具体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以下简称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具体负责募集资金银行的选择、账户的开立、注销等管理、资金合规使用等;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募集资金变更的审核、与中介协调对接等。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
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
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
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
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守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依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金额、资金的使用和投入时间应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二)使用募集资金时,由使用部门(单位)申请,并经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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