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16 17:58:00 股吧网页版
科博达: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7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6 年 3 月

FANGDAPARTNERS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 楼 电 话 Tel.: +86-21-2208 1166

邮政编码:200041 传 真 Fax.: +86-21-5298 5599

24/F, HKRI Centre Two
HKRI Taikoo Hui
288 Shi Men Yi Road
Shanghai, PRC
20004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聘用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了《上海
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 2 月 5 日出具《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6〕51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就审核问询函所涉需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除非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被使用时具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相同的含义。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适用的政府部门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及融资规模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49,074.00 万元,将投资于
“科博达智能科技(安徽)有限公司汽车中央计算平台与智驾域控产品产能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域控项目)、“科博达(安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基地建设(二期)及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安徽扩产项目)、“浙江科博达工业有限公司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浙江扩产项目)、“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技术研发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2)域控项目实施主体为控股子公司安徽智科,公司通过持有上海智科 80%股权而间接控制安徽智科 100%股权,上海智科设立时
未由发行人控股;2025 年 9 月,公司以 3.45 亿元向实控人控制的上海恪石收购
上海智科 60% 股权,涉及业绩承诺。3)域控项目达产后预计年营业收入574,270.02 万元,税后内部收益率 17.11%;安徽扩产项目达产后预计年营业收入 81,345.89 万元,税后内部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