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7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6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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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聘用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了《上海
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 2 月 5 日出具《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6〕51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就审核问询函所涉需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除非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被使用时具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相同的含义。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适用的政府部门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及融资规模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49,074.00 万元,将投资于
“科博达智能科技(安徽)有限公司汽车中央计算平台与智驾域控产品产能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域控项目)、“科博达(安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基地建设(二期)及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安徽扩产项目)、“浙江科博达工业有限公司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浙江扩产项目)、“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技术研发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2)域控项目实施主体为控股子公司安徽智科,公司通过持有上海智科 80%股权而间接控制安徽智科 100%股权,上海智科设立时
未由发行人控股;2025 年 9 月,公司以 3.45 亿元向实控人控制的上海恪石收购
上海智科 60% 股权,涉及业绩承诺。3)域控项目达产后预计年营业收入574,270.02 万元,税后内部收益率 17.11%;安徽扩产项目达产后预计年营业收入 81,345.89 万元,税后内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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