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4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5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7
第五章 附则......12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除按规定
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
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中占有过半数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占有过半数的比例,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
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
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 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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