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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0 17:01:40 股吧网页版
新日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新日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1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2025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上发出了《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10日14:00时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同惠街101号新日大厦19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崇舜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0,477,92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3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均为截至2025年7月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49,039,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7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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