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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17 17:30:41 股吧网页版
*ST星农:*ST星农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8


证券代码:603789 证券简称:*ST 星农 公告编号:2026-011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5003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3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何德军先生、郑斌先生、刘涛先生、吴海娟女士: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星农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2023 年,*ST 星农全资子公司巴州星光致远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致远)开展虚假棉花采收、咨询服务、推广服务等业务,公司 2023 年虚增营业
收入 6,072.74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9.69%;虚增利润总额 528.95 万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9.77%,导致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
年 9 月 27 日,*ST 星农发布《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
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
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ST 星农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何德军,负责公司整体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郑斌,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星光致远时任总经理刘涛,负责星光致远经营管理,组织、决策、实施案涉虚假业务,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负责人吴海娟,负责公司财务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二、对何德军、郑斌、刘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20 万元罚款;

三、对吴海娟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
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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