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证券代码:603789 证券简称:*ST 星农 公告编号:2026-017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5003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
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3 号),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6-011)。
2026 年 3 月 30 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当事人: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星农或公司),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星光大街 1699 号。
何德军,男,1974 年 8 月出生,时任*ST 星农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郑斌,男,1980 年 1 月出生,时任*ST 星农董事、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杨浦
区。
刘涛,男,1977 年 9 月出生,巴州星光致远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星光致远)时任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松江区。
吴海娟,女,1983 年 9 月出生,时任*ST 星农财务负责人,住址:浙江省湖州
市吴兴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星农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 年,*ST 星农全资子公司星光致远开展虚假棉花采收、咨询服务、推广服务等业务,公司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6,072.74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9.69%;
虚增利润总额 528.95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9.77%,导致 2023 年年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 年 9 月 27 日,*ST 星农发布《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
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 星农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情形。
时任董事长何德军,负责公司整体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郑斌,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星光致远时任总经理刘涛,负责星光致远经营管理,组织、决策、实施案涉虚假业务,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负责人吴海娟,负责公司财务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二、对何德军、郑斌、刘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20 万元罚款;
三、对吴海娟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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